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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聯合報╱記者洪敬浤/台中報導】 2011.04.19 02:53 am

台中市法制局公文寫「迴不相侔」(侔音ㄇㄡˊ),台中市長說他看不懂,其實,寫這紙公文的人掉書袋搞了個烏龍,正解是「迥不相侔」。

台中市法制局長林月棗說,當時是某區調解委員會來函,詢問調解委員的遴選問題,她當時沒批過這件公文,但她也不懂「迴不相侔」的意思,後來問了部屬,答案是「顯然不相同」。林月棗補充,「迴不相侔」比較艱深,應該少用這類詞句。

不管艱深或八股,逢甲大學中文系教授李寶玲說,受到異體字影響,才會有「迴不相侔」的錯誤寫法,正解是「迥不相侔」。

李寶玲說,「相侔」是相同、相等,「迥不相侔」意即天壤之別、完全不相同,「迴」、「迥」只差一筆,書法寫起來類似,加上一字有多種寫法,所以在古代兩字相通,後代整理古籍時才會出現兩種寫法。

她舉例,東漢志怪小說「洞冥記」提到「一苦一樂,『迴』不相侔」,事實上這個「迴」應該是「迥」;後來的明清小說、現代歷史小說「漢代宮廷豔史」,以及大法官解釋文等,都是寫「迥不相侔」。

資料來源:聯合新聞網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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