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3/11/06【聯合報╱記者張錦弘/台北報導】

立法院教育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大學法修正條文,規定大學評鑑結果可作為學校停辦、轉型或合併之參考,但評鑑應符合多元、專業的原則,即不能用單一指標衡量所有校系,以免引發更多爭議。

為因應少子化帶來的招生危機,教育部最近訂定輔導私立大專改善及停辦實施原則,列輔導對象的四大指標之一,即為大學評鑑表現,規定最近一次校務評鑑沒通過,或系所評鑑超過三分之二系所未通過就列為輔導對象。立法院昨初審通過修正大學法,為退場機制訂出明確法源。

此外,基於在大學兼課的「流浪博士」太多、薪資太低,教育委員會昨天還通過附帶決議,要求教育部在3個月之內提出檢討方案,鼓勵大學新聘專任教師,若要聘已退休的教師,也以兼任為原則,減少聘為專任教師,給優秀年輕學者更多機會,不要在大學間疲於兼課。

陳淑慧等26位立委昨提案修正大學法第5條,將大學評鑑結果當成學校調整規模或停辦之參考;並修正第7條,規定私立大學未通過大學評鑑者,教育部得命其停辦或合併。

不過,教育部次長陳德華堅持,大學評鑑的宗旨在於持續改善學校辦學品質,不應過度強調評鑑的懲罰功能,一旦懲罰過於嚴厲,大學接受評鑑時,會更易造假、淪為表面文章,反而會扭曲評鑑原始目的,衍生出更多的問題。

陳德華指出,目前私校法已有私校退場、合併的相關條文,例如私立大學遭遇困難,經限期仍未改善,必要時教育部得命其停辦;若僅依單一評鑑結果,就命令大學停辦或整併,評鑑公平性易受質疑,引發更多爭議。

教育部和立委協商後,教育委員會最後只通過修正大學法第5條,規定大學評鑑結果可作為學校停辦、轉型或合併之參考。

資料來源:聯合新聞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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