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新日期:2011/05/19 17:58 徐詠絮
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今天(19)初審通過「性別平等教育法」部分條文修正案,增列「性霸凌」定義,並將性霸凌納入學校防治規定範圍,另外,學校校長、教職員工如果知道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而沒有依規定通報,導致校園性侵害再發生,或偽造、湮滅、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,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。
立法院初審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修正條文,增加「性霸凌」、「性別認同」的定義,教育部訓委會第三組主任柯今尉表示,所謂性霸凌指的是透過語言、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的性別特徵、性別氣質、性傾向、性別認同,進行貶抑、攻擊或威脅的行為且不屬於性騷擾範圍,如果經學校查證性霸凌屬實,應依相關法律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。
避免狼師進入校園,新修正的性平教育法也規定,學校任用教職員工前,都要查閱有無性侵害犯罪紀錄,或由性平會調查性侵害行為屬實經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,都將不能進入校園任職,而學校校長、教職員工對於性侵害、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,應該在24小時內通報,如果沒依規定通報或偽造、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、性霸凌事件證據,都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如果校長、教職員工因為沒有通報,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,或偽造、隱匿性侵害事件證據,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,學校或主管機關也要依法告發。
(2011-05-19
17:41:23 徐詠絮)
資料來源:自由時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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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瑞華文化】 [中學園地] 性平教育法修正初審通過 增列性霸凌定義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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