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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/04/23【聯合報╱記者沈育如/台北報導】
為讓校方處理不適任教師多一項「政策工具」,教育部計畫修法,未來學校針對教學行為失當、親職溝通不良、班級經營不良,經輔導後仍無改善的老師,可予資遣。最快在立院本會期通過即可實施。
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司長張明文表示,教師評鑑和教師考核不適合綁在一起,因教師評鑑每4年做一次,但老師考績年年打,兩者的功能、目標並不一樣,因此無法綁在一起,也無法即時處理不適任教師。
目前對於不適任老師的處理,可根據教師法第14條,對於遭判刑、性侵、嚴重霸凌的不適任教師,處以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,沒有資遣費、離職金。
但對不適任情節較輕者,張明文說,教育部正著手修正教師法第15條,除原先法律規定因為學校減班、停辦、解散,以及身體不適、不能勝任而資遣老師之外,再增加教學行為失當、親職溝通不良、班級經營有問題的老師,也可資遣。
張明文表示,因15條被資遣的老師,可領回自提及政府提撥的退撫儲金,當作資遣費。
張明文指出,為即時處理不適任老師,第15條修正草案中,也將要求校長接到不適任教師通報後,48小時之內要召開會議,決定是否成立調查小組。
且因家長團體一直質疑師師相護、無法淘汰不適任老師,因此調查小組中,除了校方之外,也將加入校外公正人士、律師、家長代表、教師工會等。
張明文表示,教師法第15條修正草案近期內會定案,希望和已經送入立法院的教師法修正草案併案討論,在立法院這個會期通過。
資料來源:聯合新聞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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